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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2号提案 : 关于尽快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几点建议

发布时间:2018-03-13 09:03 来源:宣州政协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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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区法院

提案内容:

破解执行难是诚信社会建设的关键,而有效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则是破解执行难的关键。当前,人民法院除依职权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外,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又确立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并对申报主体、期限、制裁措施等作了一些原则的规定。财产申报作为国外法治发达国家敦促债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常规手段,在国外取得较好的成效,但从我国各地的司法实践来看,被执行人在接到法院的申报财产通知后,主动申报财产的数量极少,效果很差。以宣州区法院为例,该院2016年新收执行案件3702件,其中已履行案件款的执行案件(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共计1233件,而主动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屈指可数。

  造成这一困境的原因有以下三方面:一是财产申报内容不具体。民诉法仅规定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但对申报财产内容不明确不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二是财产申报程序不明确。民诉法并未规定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程序,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仅规定被执行人应书面申报,但这种申报方式又缺乏灵活性,对一些文化水平不高的被执行人的申报造成障碍。三是拒不申报制裁措施不严厉。虽然民诉法对不如实申报财产规定了罚款、拘留的惩戒措施,但与国外相比仍然过于轻微,特别是未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的刑事责任成为被执行人漠视财产申报制度的重要原因。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的一柄“利剑”,但仍需职能部门加以“磨砺”。

  一、细化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内容。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内容应当以涵盖被执行人职业信息、收入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共同财产信息等;若被执行人是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涵盖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的组织架构信息、财务信息、名下动产、不动产及其他债权债务信息;同时,作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申报财产时应附上审计等部门的证明材料。

  二、明确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程序。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方式以书面形式为原则,但不排斥口头申报,口头申报的由人民法院负责形成书面材料。同时,鉴于被执行人财产可能随时发生变化,故建议被执行人应在财产变动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变动情况。

  三、严格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法律责任。一方面,人民法院对违反财产申报规定的被执行人,视情节一律给予罚款或司法拘留(对于经济困难的被执行人,可以司法拘留代替罚款),并形成书面台账,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惩戒手段。另一方面,建议引入刑事制裁措施,借鉴恶意欠薪罪的刑事制裁模式,对于经人民法院两次通知申报财产而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申报义务的被执行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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