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协宣州区委员会网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委员履职 > 社情民意

杜忠心委员反映: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7-03-06 15:10 来源:宣州政协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2010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从法律上确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民自治组织中的地位。近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把全面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作为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也存在着像宣州区水阳镇双盈村和洪林镇鸽子山村干部群体违纪违法案。部分乡镇还存在:一是部分基层干部对村监委建设的意义认识不足。认为村监委开展工作是在束缚村两委干部的手脚,导致村监委徒有虚名,监督效果不明显。二是村监委人员素质不高。从我区乡镇情况来看,年青人大多外出打工创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文化普遍不高、整体年龄偏大,对于财经、审计、党纪条规等与纪检监察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知之甚少,对工作职责理解不全,对监督工作职责认识不深,对村务监督流于形式。三是监督作用不够。大多数村监委成员监督主要事项还只是停留在财务监督上,即民主理财,监督手段也仅仅是票据的核对和在财务公开表上签字认可。对财务公开、村重要事务、工程建设等方面的村事务监督犹为乏力,也很少对村事务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对村民反馈。为此建议:

一是严格落实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以及村务、财务、工程项目管理、资产合同履行等方面的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综合素质和履职水平。通过建立“示范点”,推行一批运作规范、成效明显的先进典型,促进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运行。

二是乡镇的纪检、组织、民政、农经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乡纪委要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组织部门要把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纳入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总体部署;民政部门要做好村务监督委员与村民自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并进一步细化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保障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上的措施;农经部门要做好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三资”管理的指导培训。

三是要在健全完善相关制度的同时,确保“村监会成员列席村级重大决策、重大开支和涉及群众利益的村务会议。对各项收支、集体土地征用征收、工程招投标等村务公开内容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执行情况等一切村务进行监督”等职能落到实处。要定期走访联系群众,在保证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的同时,激发群众参与监督热情,畅通群众参与监督渠道。要重视相关台帐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做好会议、来信来访、村务监督、民主理财、重大村务决策过程的记录,尤其对工程建设中合同签订、履行、资金到位情况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实行全程监督、全程记录。进一步深化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对策建议

四是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激励和惩戒制度。建立村监委成员可以优先参选下届村委会候选人等适当的激励制度,大大提高其监督的积极性。同时,还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司法救济渠道来确证民主监督权利的行使。改善村监督委成员的报酬机制,强化惩戒制度,对村监委会成员不作为或因失职,导致群众利益村民较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规范制度,使村监委成员做到参与不干预、献策不决策、做事不多事、监督不越位。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