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3日十三届区政协书画院院务委员会研究通过,2022年3月10日十四届区政协书画院院务委员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宣州区政协书画院的宗旨是在区政协党组的领导下,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两面旗帜,突出团结、民主两大主题,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书画艺术,传承和宣传宣州文化,提升宣州“文房四宝之乡”的知名度。
第二条 宣州区政协书画院是组织联系区政协委员中的书画家和全区乃至宣州籍书画界知名人士开展学术研究、艺术创作和友好交流为主的群众性艺术联谊组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书画院设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艺术顾问。人选由区政协党组决定,每届任期与区政协领导班子任期一致。
第四条 书画院设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院务委员会领导下,院长负责书画院全面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并负责各自联系的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均有各自职责。
第五条 院务委员会负责决定工作规划、聘请书画师及院长提请讨论的书画院重大事项。院务委员会每年向区政协党组报告一次工作。
第六条 根据需要,本书画院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三章 书画师
第七条 凡在书画创作及研究方面有一定造诣或热爱书画并有一定创作能力的宣州区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只要赞成和遵守本章程,本人提出申请,报请院长办公会批准,可聘为书画院书画师。
第八条 书画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和祖国统一大业,自愿为发展先进文化和传承宣州文化献计出力。
第九条 书画师的权利:
(一)可在书画院展厅免费举办个人作品展览;
(二)参加书画院举办的艺术创作、观摩、考察、交流和写生采风等活动;
(三)在书画院编辑出版的艺术图书中优先刊录个人作品;
(四)对书画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条 书画师的义务:
(一)遵守书画院的章程;
(二)积极参加书画院组织的创造、交流、展览等各项活动;
(三)每年须无偿提供1-2件书画作品供书画院展示;
(四)维护书画院的声誉,增进书画院的团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区政协书画院院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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