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案 者:陈九美
承办单位:区工商联
提案内容:
我国民营经济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未和80年代初的经济体制改革,经过30余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力量和全球经济一体化中的亮点。民营经济蓬勃发展,在促进我国经济增长、促进就业、增加税收、扩大对外经贸、增加居民财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都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在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势头下,民营企业存在的一些问题开始显露,并给社会带来一定影响及不安定因素。因此,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管理,引导民营企业良性发展,是政府工作应当引起重视的问题。一些民营企业成立发展初期自有资金不足,主要靠融资来谋求发展,企业成本加大,一旦资金出现问题,将带来连锁反应,引发社会矛盾。
一些民营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企业资产与个人资产无法分立,企业资金往往被私营业主外调或个人挥霍,导致企业收支不平,企业债务增加,甚至资不抵债,产生大量诉讼案件,增加法院执行工作难度。一些民营企业业主不守信用,转移资产,不清偿债务,给债权人带来损失,产生极坏影响。针对民营企业存在的诸多问题,政府应当,加强对民营企业管理,约束民营企业规范经营。建议:
1、引入民营企业财务年度审计制度,规范民营企业财务管理。
针对民营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收支不平的状况,引入年度财务审计,将民营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交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实行中介机构财务审计负责制,规范民营企业财务管理,监督民营企业财务收支,保障民营企业债务。
2、加强对建筑、房地产类民营企业的资质、资金状况的审查,限制无自有资金民营企业开发、建设房地产,降低开发风险。
3、对无自有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其开发与其资金能力不符的房地产,对无能力垫资的建筑企业限制其从事与其资金能力不符的建筑工程,从根本上预防无能力企业进入房地产开发市场。
严把诚信关,禁止有大量执行未结案件的民营企业的股东另登记注册成立其它公司。
4、一些民营企业股东不守诚信,为实现债务脱壳,另行成立其它公司,以达到逃避债务之目的。对此类人员,应严格审查,禁止其再登记成立其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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