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贷款因具有风险小、不良贷款率低的优势,商业银行普遍将其视为优质信贷资产,也是企业和个人获得贷款的常见手段。但是随着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不断推进,部分房产抵押贷款的抵押物被划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导致银行面临抵押物灭失的风险,资产安全受到威胁。
《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因此,若抵押房产被拆迁,抵押人负有主动通知义务。但是抵押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出于逃废债意图等原因,很少主动告知银行,导致银行无法及时行使抵押权。而一旦征收机关将征收补偿款项划入抵押人账户,事后再向抵押人追偿或提起诉讼,就加大了抵押债权实现难度。而银行缺乏对抵押物被划入棚改区域的合理知情渠道,使银行难以主动管理、防范此类风险。比如,某银行反映,2016年该行向自然人徐某发放二手住房贷款8万元,用于购买济川新村二手房,目前贷款余额3.82万元。贷款发放后由于借款人的公司经营困难,抵押物被第三方查封,之后抵押物被拆迁,导致抵押物灭失,导致该行抵押债权实现困难。
为此,建议:
一、将核实不动产的他项权利列入我区棚户区改造前置条款。建议在实施棚户区项目改造时,首先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梳理和落实,同时核实不动产的他项权利,保证他项权利不受影响。并在改造之前,告知权利人,在保证各方面权利人权益的情况下,确保棚户区改造的顺利实施。
二、建立棚改信息共享平台。棚户区改造可能影响抵押债权的实现或者抵押贷款的续作,建议由区政府建立棚改信息共享平台,并向银行提供介入渠道,实时获得棚改信息有助于金融机构防范抵押物贬值、灭失、业务无法续作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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