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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真炎委员:以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为契机加强多元解纷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5-07-15 08:30 来源:宣州区政协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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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安则天下安。“确保人民群众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理、每一项诉求都依法推进”是当前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根本目的。近年来,基层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持续高位运行,司法资源的紧缺与人民群众多元解纷的法治需求的结构性矛盾突出,大量矛盾纠纷不能及时高效得到化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的司法获得感。首先,民事案件增长增速快,单一诉讼途径难以满足群众解纷需求。以宣州法院为例,2024年该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0030件、办结9166件,同比分别增长24.67%、20.95%;诉前委派调解案件11479件、调解成功4643件,同比分别增长32%、26%。其次,解纷过滤机制尚不成熟,相对简单案件径行进入诉讼程序。上述案件中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占有很大比例,如2024年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中,适用简易、小额程序审理的7103件、占民商事案件比重为77.49%,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3751件、占速简易程序结案比重为52.81%。再次,类型化案件相对固定,具备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多元解纷法律基础。进入诉讼程序的民商事案件中,法律关系相对较为明确的案件占很大比例,案由较为常见和类型化,2024年该院前五的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分别占民商事案件比重为18.73%、14.86%、8.23%、6.53%、4.35%,而近三年民商事收案中案由前五的类型为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述类型案件绝大多数具备基层人民调解的法律基础,如通过前端过滤化解,可很大程度降低进入诉讼端案件数量,并减少矛盾对抗性和司法资源的占用,提升解纷的经济性、便利性、及时性。

2024年12月,加强新时代政法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以县级为重点加强综治中心建设,让人民群众“最多跑一地”化解矛盾纠纷。今年2月,中央政法委出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因此,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在平台、机制、力量等方面有了更充分的保障,为人民群众在诉讼外寻求解纷方式上有了更多的选择。就以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为契机,加大多元解纷建议如下:

一是做实多元共治。按照推进县级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要求,加快推进场所设置、部门入驻、运行机制、督办落实、信息化建设五个方面的规范化,为矛盾纠纷多元共治搭好平台、建好机制,充分发挥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法律监督相互协助、相互补充作用,切实改变纠纷化解由少数部门“单打独斗”局面。同时要扩充调解的内涵和外延,积极加强各类调解组织培育、培训和指导,以更灵活便捷的方式做好综治中心常驻、轮驻单位与随叫随到、工作联动单位的协作,切实提升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水平。

二是做实人民调解。支持司法行政机关加强规范化建设,推动、助力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设立、人员充实、制度健全、工作规范、全面覆盖。支持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扩大选聘渠道和范围。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组织各类调解组织成员旁听庭审、开展业务培训、制发常见纠纷业务指导案例、设立调解组织指导员等方式,实现对调解的常态化业务指导。

三是做实行政调解。支持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行政调解的指导,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通过开展同堂培训、日常工作会商、联合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标准,促进更多案件在复议环节得以解决。充分运用行政诉讼法中有关行政赔偿、补偿等案件可以适用调解的规定,使调解成为保护群众合法权利、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形式。

四是做实专业性、行业性调解。以道交、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类型案件为重点,建立和培育专门性调解组织,以金融、物业、建工等案件为重点建立和培育行业性调解组织,不断提升专业性、行业性矛盾解纷能力。重视、助推律师调解工作,依法支持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过程中的促调、促和工作,完善律师参与诉前、诉中调解机制,引导推动更多矛盾纠纷特别商事纠纷在诉前高效得到化解。

五是做实司法调解。对诉至法院的纠纷,依法认真开展先行调解、诉讼调解,把调解贯穿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始终,做到应调尽调、能调尽调、调中有判、判中有调,促进矛盾实质化解。加强诉调对接,完善司法确认对接线上平台,形成快立快办、覆盖全面、衔接紧密、运转顺畅的司法确认机制。

六是做实协调反馈。以综治中心为依托,加强基层治理单位间的沟通协作,对诉前和进入诉讼后的矛盾纠纷,人民法院和各乡镇政府、综治部门、调解组织等定期进行双向反馈,在党委领导下,形成辖区矛盾纠纷共同分析研判、定期会商等机制,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将诉至法院的纠纷对外委托调解的工作机制,真正让有限司法资源集中在守护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上。高度重视民事纠纷可能激化或引发民转刑等恶性事件预防化解工作,建立常态化预警通报机制,共同做好隐患排查、前端化解、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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