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委员:
为进一步加强委员履职服务和管理,切实发挥委员主体作用,现制定《政协宣城市宣州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履职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并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政协宣城市宣州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履职
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2016年8月31日区政协十二届二十六次主席会议协商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管理,促进委员有效履职,结合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区政协委员。
二、评价标准
委员评价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设基本分和奖励分两大类,其中基本分满分100分,奖励分累计最高不超过50分。具体标准见《宣州区政协2012-2016年度委员履职情况考核表》。
三、评价内容
根据委员履职要求,结合区政协工作实际,分别对委员参加政协会议、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参加委组活动、自身建设、履行社会责任、承办委组活动、信息报送、大会发言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价。
四、组织实施
1、建档。建立完善委员履职档案,相关部门收集委员个人基本信息和综合评价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作为十二届区政协评价委员履职表现依据。
2、登记。委员参加区政协组织的会议、活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材料和信息报送等情况,由区政协办公室、专委会办公室负责登记;提案情况由提案委负责登记;政协委员参加所在委组的会议、活动、履行社会责任、承办活动等情况,由委员所在委组负责登记,并报至专委会办公室汇总。
3、自评。委员对照履职考核办法进行自评,并填写《宣州区政协2012-2016年度委员履职情况登记表》报区政协专委会办公室。
4、确认。委员履职考核领导组办公室按照委员履职考核标准,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评意见,提交主席会议审定。
五、评价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存入委员履职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为本会开展委员表彰活动提供依据。
3、作为继续提名新一届政协委员建议人选的重要条件。
本办法由委员履职考核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