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案 者:王蕾、方 堃
承办单位:区教体局主办,区文旅委、城管局、环保局协办
提案内容:
广场舞早已经成为一种中老年群众喜闻乐见的健身活动,也早已经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具有民族特色的广场舞文化。广场、宽阔的街道、滨河路、公园,只要能容站一支舞蹈队的地方就有广场舞,广场舞成了中老年群体流行的标志,广场舞对提升城市品位,提高百姓幸福指数,促进全民健身,活跃市民文化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红红火火的广场舞背后,也存在出一些不容忽视的实际问题,突出表现如下:一是安全问题。不少地方跳广场舞没有固定的地点,在广场、小区、街道、马路边兴之所至,打开音响就跳,影响交通和车辆存放。二是扰民问题,跳广场舞音乐声过大、时间过长,干扰了周围居民休息。三是场地问题,往往有两支或几支队伍同时进行,经常因争相放大音量或占有场地,发生纠纷,影响文化生活和谐共处。
规范广场舞成了目前亟待解决的难题。为此,体育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的通知》。通知提出,要严格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行为,体育部门要及时化解在广场舞健身活动中产生的矛盾冲突。积极引导场地管理单位制定广场舞健身活动管理规范,不得在烈士陵园等庄严场所开展广场舞健身活动,不得因广场舞健身活动产生噪音影响周边学生上课和居民正常生活。结合该通知,本人建议如下:
一是必须明确规范广场舞活动的管理部门。国家层面是由体育总局下发通知,地方是否应由教体部门牵头承担职责,应当予以确认。建议可成立由教体、文旅、城管、环保、公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组,统筹开展工作,拟定具体的管理规定,从时间、地点、规模、方式上规范管理广场舞。
二是完善噪声投诉与处理工作机制。目前,我区群众多拨打110和市长热线、城管热线反映噪音污染问题,反应渠道较为畅通。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论是工业活动还是生产活动,分贝均应控制在60分贝之内,否则即为噪音污染。在接到群众投诉后,环保部门现场检测一旦发现违法,应当对噪声制造者进行处罚。属于广场舞的,应当没收组织者的相关设备。
三是政府应给与高度重视,在城市建设和美好乡村规划中,应为市民健身、娱乐等自发活动留出空间。相关部门尽可能的协调一些临近的单位院落、学校广场等,在不扰民、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定时为这些群体开放。同时,在一些已成为“广场舞场地”的地方,可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安装音响设备,设立跳广场舞时间、音量播放公示牌,以降低噪声的污染。
四是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落实管理部门,明确管理措施和责任。对跳广场舞的舞蹈队实行登记备案,由文化、宣传等相关部门与舞蹈队签订管理协议,将各舞蹈队纳入规范管理。
五是引导广场舞爱好者采用爬敬亭山、跑敬亭湖、宛溪河散步等多种方式开展健身活动,最大限度的减少因场地问题、音乐问题发生广场舞团队间的纠纷,从而引发群众大规模的对峙、矛盾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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